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住衡阳市蒸湘区**栋1913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呆鹰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谢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颜某甲于2016年3月相识,2017年11月24日,颜某甲因资金紧张找谢某某借28万元人民币,并许诺以奥迪A7车牌湘******作抵押,该车落户在颜某甲哥哥颜某乙(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名下(实际为颜某甲购买),谢某某分多次将28万元转给颜某甲,借期为一个月,但时至2018年4月30日,该借款归还,期间谢某某多次找颜某甲要求还款均未果。2018年5月2日,颜某甲找到谢某某讲还钱一事,但因为没有现金,必须要把湘******奥迪A7还清衡阳市邮政银行车贷款后,再贷款偿还。2018年5月3日颜某甲、颜某乙约谢某某到太阳广场邮政银行协商还车贷再贷款事宜,谢某某按颜某甲与颜某乙的要求,当日将10万元现金存入邮政账户(账号:62179955400********,户名:颜某乙),同时又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尾号为9788账户转了9.9万元到该账户。还清该车车贷20万元后,颜某乙将该车手续从邮政银行拿出来解押过户到颜某甲名下,该车车牌变更为湘******,颜某甲将该车开到衡阳市**公司贷款40万元,该公司将40万元支付给颜某甲后,颜某甲与颜某乙便与其失去了联系。2019年5月28日颜某甲被蒸湘分局抓获归案,同年6月3日颜某甲哥哥颜某乙代其退赔20万元给谢某某(由谢某某母亲唐某某代收),唐某某同时代其儿子谢某某对颜某甲出具刑事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根据现有证据,可证实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最初找谢某某借款偿还车贷时的确存在隐瞒借款目的的行为,但其事后没有失联、逃跑等情形,且有还款给谢某某的行为,其名下的奥迪车辆也一直由谢某某所实际控制。
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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