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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技术员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和同事锁某某等人在秦州区**厂门口“**”烤吧吃饭,期间颜某某饮用啤酒。晚22时30分许,颜某某驾驶甘E*****号**两轮摩托车从秦州区厂出发,行至秦州区**大桥路段时,被交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颜某某测试值为459mg/100ml,交警遂将颜某某带至天水市新天坛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5mg/100ml: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综合全案证据反映,颜某某酒精含量抽血检测为94.55mg/100ml,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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