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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妨害公务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乡**村**队,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6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林晓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8时50分许,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与**街交通岗西侧约30米处人行道上,因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未按规定停放其驾驶的白色皮卡车(车牌照辽C****E),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八家子派出所民警赵某某作为执勤民警让其规范停车,否则按照违停罚款。顾某某情绪激动、穷追不舍让其出示执法证件。赵某某拨打所内电话,请求配合协助工作。期间顾某某坐在车内准备离开,赵某某为防止顾某某离开,伸手到车内收取钥匙过程中,右手被顾某某拽扯造成食指指根处擦伤,右手红肿。至八家子派出所交巡副所长李某某驾驶警车、带领民警、辅警赶至现场,顾某某仍拒不下车配合工作,在多名警察欲强行让其下车时,顾某某主动下车,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明、执勤情况证明、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试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上述行为并未达到暴力、威胁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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