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5〕00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天台路大秦温泉养生苑烧烤摊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8号小轿车,沿天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村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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