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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47分许,项某甲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寿县涧沟镇方圩至寿县西门外循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进桥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得项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项某甲带至寿县中医院正阳关分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项某甲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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