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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长春市**街**,现住长春市**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吉A****6号奥迪牌小型车沿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实验学校对面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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