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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路**号**绿洲花园**栋**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韩某某,听取了韩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韩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晚上,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与朋友喝酒后,于次日凌晨驾驶粤GJH****号小型汽车返回湛江市区。0时44分许,韩某某驾车经过海滨大道澳海城对面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韩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84.63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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