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办事处**社区**区**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17分,韩某某醉酒后驾驶京A*****号的小型货车(营运机动车)沿省道**线由南向北行至省道**线**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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