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黑A****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哈北公路180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行人于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韩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人于某乙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和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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