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韩会涛)(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豫PVU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330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华县**镇*庄村路段,其驾驶的该货车的右前侧与前方相对而行的行人马某某的身体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让同行人李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其本人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头部、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急性颅脑损伤和创伤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及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惧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