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通过自己身份共办理了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韦某某将上述营业执照、公章和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李某某,韦某某从中6500元。
2020年3月28日23时许,民警在东莞市**区**巷**号将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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