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韭园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经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初,犯罪嫌疑人霍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已判刑)在经营河南地霸种业有限公司期间,张某(已起诉)和李某(已判刑)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到南阳等地推销玉米种子。李某和张某明知该公司在河南没有良玉208玉米种子的销售权而仍向经营种子的社旗县赊店镇个体商户李某某、南阳市宛城区个体商户王某等人销售良玉208玉米种子。
李某某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账户给张某汇款共计15万元。后张某某和经营种子的郑州金田地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吴某某(已判刑)约定,由张某某提供良玉208玉米种子的包装袋,由吴某某用先玉335玉米种子充当良玉208玉米种子销售给李某某,后吴某某通过河南省杞县五里河乡史庄村民段某某(已死亡)联系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下磨村民粮食购销商户王某某(已判刑),由王某某提供种子,并进行包装,后于2012年2月的23日和25日通过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分两次给李某某发送种子125大袋(每大袋装40小袋,每小袋2.8斤)。2012年4月21日,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某某销售的良玉208玉米种子抽查检验,经检验,该玉米种子检测值不符合标签标注,检验不合格。后李某某通过物流公司退给霍某某50大袋多(张某某等人给李某某退回货款25000元,余款至今未退)。张某某等人在收到李某某退回的玉米种子后,又将其中的40大袋玉米种子销售给河南省兰考县经销种子的个体商户曲某某。曲某某在把种子卖给广大农户后,发现种子存在出苗率低等问题,便要求张某某等人予以赔偿。
王某先后四次给张某、张某某和霍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20万元。后王某先后四次收到张某某等人发送的玉米种子共计184袋,销售给种子经销个体商户张某某等人,由张某某等个体商户销售给广大农户。农户种植后,发现种子出苗率低、所结玉米棒质量差等问题。2012年7月26日,王某通过南阳兄弟物流公司给霍某某退回玉米种子59袋(霍某某等人退给王某货款3万元,余款至今未退)。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玉米种子非良玉208玉米种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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