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株洲市**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街**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系原茶陵县**局职工。2003年,响应单位号召,自愿买断,自谋职业,成为株洲市**有限公司专职司机。2020年11月4日,雷某甲驾驶公司湘******大型普通客车从株洲市驶往茶陵县城,18时47分许,当其自西往东沿茶陵县城云阳路南侧路面行驶至中国银行前人行横道线路段时,与自北往南步行在人行横道线上的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大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当即拨打“122”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3日,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家属已与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雷某甲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3.5万元(保险赔偿金21万元由被害人家属领取),现已支付12.5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雷某甲违反交通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雷某甲能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雷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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