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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87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号,住岳池县****小区**栋,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川XH****出租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乡**村**组公路边,唐某某下车后先后去至岳池县**乡**村**组被害人李某某、杨某甲家,盗得鸡鸭数只,被盗鸡鸭价值不详。

2、2020年5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安排雷某某驾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镇**村公路边,唐某某下车后雷某某驾车离开。唐某某去至岳池县**镇**村**组**号任某某家,以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10只鸡(重为20千克);后又去至**村**组**号慕某某家,以推开竹编门进入厨房的方式盗窃7只鸡(重为14千克)。5月6日凌晨,雷某某驾车回到**村公路边接唐某某,并搭载唐某某及其盗窃的鸡到岳池县**街**号,后唐某某将17只鸡售卖给舒某某。经岳池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5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安排雷某某驾驶川XH****的出租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镇**村**组党员活动室附近,唐某某下车后先后去至岳池县**村被害人廖某某、曹某某家中,盗得被害人鸡鸭数只,被盗鸡鸭价值不详。

4、2020年5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安排雷某某驾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乡**村**组的公路边,唐某某下车后雷某某驾车离开。唐料伍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蒋某某家,以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7只鸡(重为14. 28千克)、12只鸭(22. 86千克);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杨某乙家,以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3只鸡(重为5. 62千克);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丁某某家,以推门进入牛圈棚的方式盗窃2只鸭为3. 48千克)。5月20日凌晨,雷某某驾驶出租车回到**乡**村**组附近的公路边接到唐某某,并搭载唐某某及其盗窃的鸡鸭来到岳池县**街**号外街道处,唐某某将盗窃来的10只鸡、14只鸭售卖给舒某某,正在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岳池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窃的鸡鸭价值为人民币1837元。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雷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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