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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妨害公务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属院**号楼****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许,临渭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刘某带领蒲某某、戴某某、郭某等五人在渭河提万科城东侧区间道查缉酒驾,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陕E7***6银色北斗星小型汽车经过酒驾查缉点时因害怕被查,掉头加速逃离现场时执勤交警戴某某将驾驶室窗户拉住并要求雷某某停车,雷某某明知被民警将车门拉住还强行加速逃离现场,致使戴某某被拖行50余米后摔倒受伤。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受伤民警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民警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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