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承包修路人员,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海拉尔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56分许,雷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拉尔区越橘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畅通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执勤民警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雷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4mg/100ml,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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