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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曾用名陶**),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汉族,本科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赏余村7—7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百盛街21号湘情轮滑店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快递包裹1只(装有价值人民币6694元的iPhone 12手机1部)。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陶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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