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20020********,汉族,高中,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上晚自习休息期间,高二七班的被害人王某某去高二八班找叶甲玩,高二八班的李某、叶乙、张某某等人把王某某抬起来玩,弄疼了王某某。王某某就对李某发火说,“你什么意思?”为此,李某心里感觉想不通。下晚自习后,李某回到315宿舍,让舍友任某某把王某某叫来315宿舍,王某某问李某:“要干啥?”李某对王某某说,“你什么意思?”王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把王某某推了一把,王某某上去打李某,袁某某就把王某某给推开了,王某某就在袁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拳。李某、袁某某就用拳头打王某某的脸部和头部,王某某也用拳头打李某、袁某某。后李某、袁某某把王某某打到宿舍门跟前,李某和袁某某就停止打王某某了,王某某准备往外跑,被杨某某搂住脖子,把王某某强行拉了进来。李某、袁某某和王某某就相互放狠话后,王某某离开315宿舍。后王某某叫来体育特长生李某某和宋某某帮忙,再次来到315宿舍。李某某对王某某说,“谁把你打了,你就还回去” 。王某某就在李某、袁某某和杨某某三人的头上打了几拳,后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离开315宿舍。陶某某看到王某某把好友李某打了,便去318宿舍找王某某,陶某某对王某某说,“你为什么打李某?”王某某对陶某某说,“你牛逼的啥,你要出头吗?”双方发生争辩,陶某某抓住王某某衣服的领口,把王某某推了一把,并踢了一脚,王某某向后退,并仰了过去,腰部撞到窗前的课桌上,致王某某腰部受伤。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条之规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陶某某系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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