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16日,罗某甲、罗某乙、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等地组建“银商”工作室,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博弈类游戏平台进行赌博,仍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低价收购、高价售卖游戏虚拟货币(又称“银子”),为网络参赌人员提供游戏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并从中获利。2018年1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雇佣于工作室收售游戏虚拟货币。其间,工作室非法获利人民币57.5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收取工资2.2万余元。
2019年5月16日,赌博工作室被云和县公安局查获,同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明细、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罗某甲、罗某乙、陈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犯罪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