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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西排村北165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苍南县宜山镇往**方向行驶。当日5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车途经埭金线10KM+990M即苍南县宜山镇东河北路265号前路段时,碰撞右路边行走的行人林某甲,造成林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将林某甲送医后在**龙城医院主动向出警民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章某某、林某乙散、陈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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