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内乘坐其妻子夏某某和孙子陈某丁)从**镇驶往**镇方向,当日1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苍南县**村***号前路段,车头绕行由付某某驾驶违停于道路右侧的皖S2U****号重型厢式货车,碰撞行人陈某戊,造成陈某戊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双方已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已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表、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陈某丁、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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