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7896****。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经206省道往金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06线245km+650m小地名朱家咀时,向某某从对面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朱某某)越过中心线超车,陈某甲操作不当与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沙某某(搭乘刘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向某某、朱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及时拨打了120和12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弃车逃逸,并叫来儿子陈某丙顶包。朱某某后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1日死亡。2019年6月12日14时许,陈某甲到交警三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在不考虑逃逸因素的情况下,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为: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行经弯道会车时临危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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