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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57********,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街道****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位于石阡县**街道**村小地名为**背的地方,用钢丝绳下了2个套猎捕野生动物,16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前去下套现场时,发现一只聋猪被套住。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套聋猪抓回家中进行宰杀,并用喷灯将宰杀后的聋猪去毛,打理好的聋猪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砍成2块后悬挂于自家堂屋柱子上。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死体3件(聋猪1只,2件、竹鼠1只),及作案工具猎套钢丝绳1根、汽油喷灯1个(用于打理野生动物)。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02-1号检材(竹鼠)系花白竹鼠,基准价200元/只,即人民币贰佰元整。102-2号检材(聋猪)系猪獾,基准价800元/只,即人民币捌佰元整。花白竹鼠、猪獾均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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