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工作单位中交**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灯雄、程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出于个人爱好,先后向他人购买非洲灰鹦鹉等3只鹦鹉和红腿陆龟等12只龟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号**苑**栋**房的住处饲养。2020年3月至5月,陈某某在百度贴吧上分别发布出售红腿陆龟1只、非法灰鹦鹉1只及折衷鹦鹉2只的信息,但均未交易成功。经鉴定,从陈某某住处查获的红腿陆龟、折衷鹦鹉属于CITES附录Ⅱ保护品种,非洲灰鹦鹉为CITES附录Ⅰ保护品种,乌龟、黄喉拟水龟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仅野外种群),上述12只龟和3只鹦鹉总价值人民币56750元(其中出售未遂的红腿陆龟、非洲灰鹦鹉、折衷鹦鹉共价值人民币40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出售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折衷鹦鹉2只、非洲灰鹦鹉1只、红腿陆龟1只、乌龟1只、黄喉拟水龟10只,请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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