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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3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义乌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间,鲍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或通过朱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先后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朱某乙(另案处理)处加工标有“**”字样的“袜钩”950.8公斤(600个约0.258公斤,约2164000个),另有241410个,共计约2452572个;在刘某某(另案处理)处印刷标有“**”字样的“袜卡”2187900张,并使用在委托他人加工的袜子上,后通过拼多多“****专卖店”销售标有“**”字样的袜子价值人民币1518239.12元,通过淘宝“义乌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店铺销售标有“**”字样的袜子价值人民币3014981.26元。期间,吴某某通过“**针织有限公司”采购正品“**”品牌袜子价值人民币390931元,总销售金额4142289.38元(未去除刷单数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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