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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因涉嫌赌博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李玲(另案处理,陈某某妻子)接收余思雅、阮静、余苗苗、方晓云等码民地下六合彩下单后,通过上线黎陇海(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黎陇海以“平码”投注金额3%、“特码”投注金额12%给李玲返点。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帮助李玲投注下单、接收、转出赌资。李玲使用其本人及陈某某银行卡转给上线黎陇海赌资共计人民币4105960元,接收上线黎陇海支付的中奖金额共计人民币318898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94073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人民币94073元,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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