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25号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大道**号**中心**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13544****,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沭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67200元,税额合计67883.76元。上述4份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补缴增值税67883.76元、企业所得税143247.75元,合211131.51元。

本院认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