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大街**排**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1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陈某某雇佣同村魏某某旋耕机将邢某某等人在丰某某****村集市南侧种植秋小麦田损毁,被毁秋小麦面积为8.3亩, 被毁小麦经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6687元。案发后,二被不起诉人家属对受害人进行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