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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公寓**室做客时,以衣袖遮掩等方式,窃得同样在此做客的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厨房内的价值人民币3276元的“梅花”牌手表1只。

案发后,查获“梅花”牌手表1只,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梅花”牌手表1只(系照片);

2.出生医学证明;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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