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正安县安场镇往正安县城文化南路方向行驶,当日21时54分,行驶至正安县城文化南路200米处,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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