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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正安县安场镇往正安县城文化南路方向行驶,当日21时54分,行驶至正安县城文化南路200米处,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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