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7********,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 2019年9月2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大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赵某某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借高利贷1665300元,后赵某某已归还黄某某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491000元,黄某某以赵某某只还清利息没还完本金为由,强迫赵某某及其老公苏某甲在127万元的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并多次带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赵某某的店铺闹事,不让其做生意,威胁、要挟其还款,陈某某亦纠集黄其伟等人到赵某某店铺威胁、要挟其还债,并叫赵某某承担每次往返大新的食宿和交通费等费用,同时还逼赵某某将车牌号桂F****8小轿车和赵某某女儿苏某乙名下的一套房子拿来抵债,并由黄某某分配。赵某某因还不起高利贷,被黄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新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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