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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5 月18 日18 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驾驶辽M****6 号重型箱式货车,由西向东行至朝葫线69KM+900M 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C****8 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蒲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 年6 月1 日,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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