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楼区**路**港**组。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老板文某某(另案处理)的湖南省长沙市****有限公司实习工作,在文某某的统一管理下,陈某某在微信公众号“Si****”、“Si****”接受爆料人的投稿,在没有核实文章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对内容简单改编加工和配上博人眼球的标题后编辑发布到公众号上,公司员工之间互相转发文章以增加阅读浏览量,后以需要删帖费用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威胁被害人如果不支付费用相关文章不予删除。2020年3月3日,被害人龙某某要求微信客服号“白****”删除公众号“Si****”上的爆料文章,后文某某及陈某某以需要收取文章浏览量50%的删帖费用为由敲诈勒索龙某某人民币4285元,非法获利文某某及陈某某共同分成。2020年5月23日,陈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投案。同年6月11日,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龙某某的损失,龙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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