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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4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乡**村上**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出售银行卡(卡号621226*************)给苏某某(在逃)用于赌博情况下,仍将两张银行卡换取一张去菲律宾的机票(价值1000元以上)。2018年9月11日0时至18时期间,报案人楼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医院住院部,在“老罗”的九龙集团开设的“远征军”赌博群里,输了50万元。经查,楼某某输掉50万元最终转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工行银行卡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义乌市公安局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案犯苏某某未到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用于开设赌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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