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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镇**村**片区**巷**号,住昌吉市**路**号**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3时许,昌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田某某在**派出所值班大厅,处理昌吉市**小区物业经理与该小区保安人员陈某某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一事,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情绪激动,田某某欲将陈某某带至地下室办案区,陈某某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田某某左手背部咬伤。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又配合执法民警到达办案区。经法医鉴定,田某某手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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