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莉,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D****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甪直镇甫澄路由南向北行驶,经东方大道,行驶至甪直古镇大门处,后沿晓市路由南向北行驶,撞上王某某停在路边牌号为苏E6****的小型轿车,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 监控录像、抽取及送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样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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