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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2********,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大道高速南至*路路段处查获一辆广本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经现场对驾驶人陈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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