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下午,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A*****号“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高路由邛崃市天台山镇往夹关镇方向行驶。18时44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寿高路46km+200m处时被我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3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28.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陈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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