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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单位行贿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职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抚松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经吉林市昌邑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留置调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昌邑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吉林市昌邑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我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昌邑区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我院;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1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任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谋取工程项目,通过妻子柳某某(另案处理)结交白山市**局王某某之妻邓某某后,于2009年至2015年间,先后三次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向王某某、邓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321,325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柳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为邓某某支付三亚市天涯区****小区**栋**号个人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286,075元。

2011年1月18日、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柳某某分两次支付给王某某、邓某某之女王某乙(已死亡)在海口市购买的琼山区**号**号楼**层**房屋购房款共计人民币885,240元。

2013年7、8月间,白山市**委员会核查涉及到举报王某某的违法线索。王某某担心收受陈某某夫妇两处房屋购房款的事情败露,遂安排妻女退还给柳某某人民币100万元,余款至今未予退还。

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柳某某通过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揽了**高速公路**标段建设工程。在王某某退休后,于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柳某某给王某某、邓某某支付了其购买的海南省三亚市**组团**栋**号房屋的定金和购房款共计215万元。

2016年4月25日,因吉林省**厅相关人员被调查,王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安排妻女于同年4月26日、29日分两次退还给柳某某人民币200万元,余款至今未予退还。

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柳某某主动到吉林省**委员会反映二人向王某某行贿事实。案发后,吉林市昌邑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赃款300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发后,陈某某能够主动到吉林省监察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上缴了涉案赃款300万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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