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日、5月16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查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1日、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19年1月24日、5月2日、7月17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湘*****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沿长沙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安沙镇政府前路段时,遇被害人姚某某由东往西经人行横道横过107国道,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致使人车相撞,造成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配合接受调查。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长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发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宋某春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等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5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