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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K****号飞碟牌轻型栏板货车(载带王某某),沿S31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4KM+500M处颍上县**镇**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且车辆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侧滑后撞到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自身受伤及自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现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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