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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陈某某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乡**村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魏某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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