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3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禹城市禹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禹王路辛店镇王石村,与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20年2月17日,田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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