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系**供水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马尾区**镇**路由新104国道往旧104国道方向跨压中心双实线行驶,行经马尾**镇**路福建**学院门口路段,遇被害人董某某步行由闽******号小型轿车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在旧104道路往新104国道一侧快车道路面,闽******号小型轿车引擎盖前中部碰撞到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某某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董某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50105120200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出院记录、收条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病(尸检)鉴字第10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痕迹)鉴字第31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尿检字【2020】第000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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