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驾驶员,住浙江省建德市**镇**路**号**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6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A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寿昌江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寿昌江大桥北端叉路口时,与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杨某某受伤,2020年9月25日经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资料、调解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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