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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号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颍上县**乡**村**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某甲**大棚路段时,因观察不明,将路边同方向行人胡某甲刮碰倒地,造成胡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积极救治伤者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胡某乙、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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