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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5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台县**镇**村**号,现住天台县**街道**路**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陈某某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途经天台县**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左右死亡。经鉴定,被不起诉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车辆的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右转向信号灯不工作、后部灯光信号工作失效,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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