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5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台县**镇**村**号,现住天台县**街道**路**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途经天台县**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左右死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车辆的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右转向信号灯不工作、后部灯光信号工作失效,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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