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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肥城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码鲁******的小型轿车沿孙牛路由西向东行至安临站镇牛家庄村委西时,与顺行驾驶无牌正三轮车左转弯的朱某某碰撞肇事,致朱凤芝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死者朱某某系因交通事故中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21年1月25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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