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五里**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J3****号重型货车从贞丰县城沿断安线(断桥—安龙)往**地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30分许行驶至断安线89KM+700M(小地名:**地)处,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载杨文波的未登记注册的自卸三轮汽车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相撞,导致杨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侧翻于道路上并将杨某某碾压致伤,经送贞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贵州省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死亡原因符合急性大失血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贞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以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583359.9元人民币,陈某某赔偿54121元人民币,陈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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