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3********,汉族,海南屯昌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关某某骑电动车载女儿到屯昌县**镇**村排球场,把电动车停放在排球场附近的小卖部旁边后去看打球。当晚22时许,在排球场看打球的被告人陆某乙及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在排球场附近买甘蔗时,陆某乙在地上捡到被害人关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后陆某乙拿钥匙按了下报警器,发现在附近十多米处有一辆电动车报警,遂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想法。于是,陆某乙跟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商议,由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骑陆某乙的电动车跟在后面负责望风,陆某乙去偷车。之后,陆某乙走到被害人关某某电动车旁边,用捡来的车钥匙启动电动车,将该车开走,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跟在后面。当陆某乙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到**镇卫生院对面公路时被关某某丈夫陈某某截获,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逃离现场。随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陆某乙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次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到枫木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电动车1辆(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现场记录、照片;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7.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及另案处理人员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犯罪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曹树旗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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